原告提出的诉讼与事实不符
更新时间:2009-07-27 08:47:19
问题描述:
案件人物
甲方:被告 出租房屋 收取丙方房屋租金
乙方:原告:提供营业执照 收取丙方费用
丙方:承租甲方房屋营业 支付甲方房屋租金 支付乙方营业执照费用
我是被告甲方,原告乙方告甲方没有履行《上海市房子租赁合同》上签订的租赁期限,但当时甲、乙签这份《上海市房子租赁合同》只是为了给原告乙方拿去开营业执照用而签订的,而真正在本案中起实质性约定作用的租赁合同是有三方签订的名为《租赁服务合同》。里面有详细约定:甲方出租房屋收取丙方租金、乙方提供营业执照收取丙方费用、丙方租赁房屋营业支付甲方房屋租金支付乙方营业执照费用。签订时的付三压一及以后的每次租金都由丙方直接支付给被告甲方,合同中还有如丙方经营活动中违法乱纪甲方可以立即收回房屋.现因丙方在经营活动中违法乱,所以甲方收回房屋退还丙方压金,丙方写有收条.而乙方提出要甲方履行租赁合同义务是根据《上海市房子租赁合同》,诉讼与实情事实不符,在《租赁服务合同》中甲方对乙方没有此义务,该义务仅只针对作为《租赁服务合同》中丙方为主体的承租人而言,并不指向乙方。
请问被告甲方答辨状该如何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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