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办社保?是否有义务为我买这段时间的社保?有法律依据吗?
更新时间:2009-07-24 10:00:29
问题描述:
大家好!我现是阳江市某镇居委会的一名村干部,我从2002年5月工作至今,早在2001年镇政府为所有村(居)委会干部办理了社保,费用是三级支付镇府和居会支付70%,个人30%。2002年1月因故停止缴费至今。因我是2002年5月到此居委会任职,故镇政府和居委会未为我办理任何社保手续。2009年5月我单位补缴了2002年1月至2009年5月的社保费,单位应缴部分费用由居委会统一缴纳。我的社保从2009年6月起办理社保。
我能不能从我所任职的日期起(即2002年5月)补办社保?单位是否有义务为我买这段时间的社保?我要求用现金补偿是否合理?有法律依据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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