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判的不对
更新时间:2009-07-22 22:29:02
问题描述:
灯塔市畜牧技术推广站负责任人及站内他人1996-1998年间在我所开饭店因招待客人赊账就餐,核款17183元。原负责人退休时已将情况向局党委交代。2004年4月25日我索要欠款畜牧技术推广站现给付他所7009元。余原负责人签名欠款10174元未还。至今多次索要未果遂起诉至灯塔法院,一审判推广站给付欠款及利息。
推广站不服称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上诉至辽阳中院。二审判推广站原负责人还款。我不服是推广站欠款不是个人欠款。推广站应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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