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09-07-22 16:25:18
问题描述:
我公司2006年起,根据被告的要求为其加工摩托车配件产品,在交易过程中,被告于2007年6月21日,2007年7月4人各背书一张票据号为CG/0207500790`CG/0207501119的支票,金额分别是40000元和23339元。由于该两张支票系遭退票,故被告应欠下63339元。另在2007年8月5日经原告与被告对账,确认被告尚欠我公司方款项77593元。我公司的证据: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2,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复印件一份。3,2007年8月10日传真对账单一份。以证明被告确认欠我公司的款项77593元。4,被告背书的CG/0207500790`CG/0207501119支票两张。5,**银行深圳分行清算中心的退票理由书两张。6,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社汇票、支票退票签收登记部复印件一份。7,2007年5月12日传真对账单一份。8,零部件样品鉴定书、《商标使用证明书》传真件3张。还附《销售出货单》、《送货清单》、《货物托运单》等复印件26份。中国农业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4张.而传真件只有被告公司的财务的签名,没有盖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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