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行为构成渎职罪吗?
更新时间:2009-07-17 11:35:59
问题描述:
事发经过: 我是一名县卫生局医政股长,2007年6月17日,我县某乡一村妇晚上8点钟在家中突然死亡,其家属以4小时前曾请乡村医生出诊并进行了肌肉注射为由而产生纠纷。我在局分管领导带领下当晚9点前去调查处理此事,发现医生用药并无不当。第二天在乡、村干部调解下,医患双方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患方3.3万元。2008年9月20日,该乡医又在治疗过程中,一位病人由于药物过敏导致意外死亡,卫生局另派他人调查处理,同样通过调解达成了协议,医方一次性赔偿患方9万元。现检察院追究我的渎职罪,并已立案。我认为:1、第一次医疗纠纷和分管领导一同对当时情况作了调查,但由于时间和现场条件限制而未做笔录,所以未形成调查报告。第二起医疗纠纷处理我因公出差未参与。2、两起医疗纠纷都是在乡党委、政府、村委会、卫生、公安等部门参与调解下圆满解决的,患方满意,医方认可,并签定了协议书。3、对乡村医生的处理医政股长无权决定,由于医患双方都未提请医疗事故鉴定,未给事件定性,经局集体研究后两次发文进行全县通报批评的。我有渎职行为吗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