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在治疗期间的工资与待遇
更新时间:2009-07-18 14:45:28
问题描述:
我是一名油田工人(在一线),在一次工作中不幸受伤。在工伤治疗期间应如何发放。现在我对国务院关于工伤保险条例中第五章第31条: “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其中,对“ 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中的原工资的界定不清,如何计算?现在单位按我离岗(二线)给我发工资。去掉了原工资中的“技师津贴、关建和艰苦岗位津贴、个人油井承包费(单位为便于管理允许的个人承包油井并签有合同)等”。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