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更新时间:2009-07-16 21:50:21
问题描述:
我工作地点位于深圳,2007年5月4日进入公司的,于2007年8月过试用期。
2009年1月1日重新签了劳动合同,合同为二年,到2010年12月13日到期。由于公司调整,所在的部门在今天8月要搬回工厂,地点位于惠州淡水。按照劳动合同法,这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如果我不重新签订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得到可以得到多少赔偿?如果重新签订的话,由于之前所交的社保都是依据深圳的交,到了惠州是如何续交,是否是可以把深圳的社保转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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