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申请仲裁请求撤销解除决定,恢复工作?
更新时间:2009-07-12 21:00:07
问题描述:
1、从95年至2009年 2月9日连续在该社工作13年3个月;
2、企业为追求最大利润裁员,以驾驶员外包为名,没有劳务中介公司,联社自己印了一张驾驶员岗位双向竞聘表,由驾驶员和配车的信用社主任双向选择,虽然我连续5年都是先进,2008年被考评为优秀,但我的老领导有的调走了,有的不在职,所以就没了岗位。
3、因没签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一直被以临时工对待,
4、没有另行安排工作,没有进行培训
5、我曾经担任3年的分社主任,信贷员,办公室工作,稽核工作等,所发放的贷款无一分钱的本息损失,无论哪项工作我都干得非常出色,
6、2月9日,我签了领取补偿金的字,但至今没领钱
7、解除的理由:优化劳动组合未能竞聘上岗
8、引用的法律条款: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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