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方应否承担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2、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赔偿标准如何计算。
更新时间:2009-07-10 17:11:49
问题描述:
2009年4月23日中午2时许,余开勇(1岁6个月)在兴仁县人民医院门诊治疗至下午7时输液结束回家,次日凌晨1时30分,余开勇之父母见余开勇病情加重,即刻送余开勇到兴仁县人民医院抢救,兴仁县人民医院初步处理后,转送兴义市人民工人医院救治,送到才五分钟时间,兴义市人民工人医院以呼吸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黔西南州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为:1、首诊上呼吸道感染是正确的。2、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PV和地塞米松联合肌注不当;二是清开灵用量过大。3、由于使用PV和地塞米松不当,加之使用清开灵量过大导致患儿大量出汗产生虚脱、引起循环衰竭,最终造成多器官功能衰竭而致患儿死亡。4、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与患儿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但该患儿的体质对药物高度敏感也存在着个体差异的关系。5、患儿留观输液回家后,发生病情变化长达7小时未及时复诊,且家长强烈要求转院,给抢救带来不利,家长应负一定的责任。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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