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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09-07-10 18:39:08
问题描述:
您好,我的婆婆爷爷留下一间老房子,有始以来无论是他们在世或过逝都是我与我父母居住,这间房子因为某些原因我们一直不具备房产证,现拆迁,经法院调节双方协商获赔偿十几万元。我婆婆爷爷有5个子女,但该房产的户口上只有我及我父亲,幺老了(父亲妹妹)哥哥(父亲姐姐的儿子)四人的名子。他们以房产是父母留下为由要求房产的赔偿按五子妹平均分,是否合理?房产的赔偿到底应按什么来判断其拥有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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