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问题
更新时间:2009-07-23 19:19:00
问题描述:
07年时我向从汽车租赁公司(以下简称车行)租来的,租车的同时,因为我是外地人,在车行要求下交纳了押金。而这辆车的车主并不是车行内的车,是另一位黄姓先生,以每月两千元的租金租给车行,再由车行转租出去的。
我在07年时因自己买了辆车,欲将把轿车退还,并退回交纳的押金。车行以资金周转为由,不能退还给我,我再三追讨下,车行和我达成协议,由我保管车辆,等他钱到位了,再来向我取车,签定了协议,并加盖了车行公章。协议中明确指出,车辆在我保管期间,如有与车主发生任何纠纷,均由车行负责。过后三个月,车行的法人代表,因范经济罪,被判了有期徒刑,在09年9月时刑满释放。在此期间,这辆车一直都由我在保管。
直到09年7月7日时,也就前两日,该轿车车主黄先生找到我,并且要开走车,在我不妥协的情况下,黄报了警。当地刑警中队将车扣押后,向我表明,车辆只能由车辆登记上的名子本人取走。
我想咨询一下:车是否我有权利取走,如果有我应当以什么方式。再者,车被车主取走,到时候车行的刑满释放后,我没了这辆车该如何去追回本来的押金。请为我讲解一下,或是我还有什么地方还没注意到。联系QQ905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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