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父亲的死亡讨回公道
更新时间:2009-07-09 07:47:44
问题描述:
我父亲是2000年退休的,后来被净安寺请去做保安,不过没有劳动合同,在2007年9月3号这天犯罪人在净安寺抢劫功德箱,我父亲上前制止,被犯罪人打晕,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当时我们要求政府给予父亲见义勇为称号,当时政府答应,可是过了很长时间说,我父亲是在净安寺的保安人员不能平见义勇为。我就没再追究这事。就把净安寺告上法庭,可快一年才拿到判决书,说我父亲是自愿者,不能进行赔偿最后补偿20000元2009.6.18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终于判决如下:“由被告盐亭县净安寺佛管会10日内补偿原告刘安贵因其丈夫雷茂文死亡的费用计人民币20000元(抢救雷茂文时医疗费5471.9元,善后超度费2090元,捐现金2900元。有据可查——多报了)”。理由是:雷茂文是自愿护法,并维护治安秩序,并不计报酬,纯粹出于自愿,不能等同于雇佣关系。
判决书其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雷茂文从未和被告签过自愿书,怎能说是出于自愿。
每月都有报酬单据,怎能说是不计报酬。
既然是非雇佣关系,那为何不能申报“见义勇为”?先前早已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却拿出种种理由不报,这又为何?父亲的死亡究竟该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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