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赔偿
更新时间:2009-07-06 12:26:44
问题描述:
某建筑公司(成立于二十世纪50年代初,属于集体所有制),随着改革的不断进行,该公司并入城建局,虽然该公司在建国至80年代都为该县的城市建设做了很大的贡献,但是现在该公司已经不能适应的发展,一、准备通过先申请破产,再公开拍卖。二、该公司(主要是该公司的几个领导商量后)对职工做出以下赔偿方式:(1)对于还在的职工(不论是否在职还是退休),都按照5年为一个等级的方式来做工龄赔偿。(附加:以三十年工龄作为最高工龄限定,但是其中很多老工人的工龄大多都在此年限以上);(2)对于已经由于年老或者疾病去世的工人,他们准备对去世的职工不计算工龄,以“慰问金”的形式进行赔偿(象征性的)。请问:“一”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程序。 “二”的这两种赔偿方式是否合法。 请你能尽快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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