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者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么?
更新时间:2009-07-05 08:55:14
问题描述:
2009.5.20日晚我妻子(护士)在该医院正常上夜班,和其余几个医生护士在医生值班室整理病历,该院职工周某(男)上班时间醉酒后串岗至二楼医生值班室,坐在护士清理好的病历上,我爱人劝其不要坐在病历上,周某不由分说挥拳向打伤三名医护工作人员,事后医院报警,病通知我说我妻子被人打伤,我立即赶到该医院,警方已介入调查,我要求警方立即带周某回派出所对其进行处理,警察同时要求我及医院一名副院长随同进行问询。当走到医院楼下,周某猛然挣脱警察向我进行攻击,我惊慌之余本能的从院坝上的垃圾堆里捡起一根木条向周建伟挥去,但警察用身体挡在我和周某之间,劝告我丢掉木棍。于是我把木棍丢弃,周某却跳起来向我踢去,我在后退的过程中警察又把周某挡了回去,但是我看见此人向后急退几步其架势还想再一次攻击我,但后退过程中由于醉酒原因,步履不稳,一下就跪倒于花台边缘,然后此人站起来走了几步立马摔倒,大叫“我的脚断了”。目前派出所调查结果显示此人情节恶劣、至此尚无悔意,已无调解的意义。将会对此人执行治安处罚或者拘留。要对我本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我赔偿他在医院的一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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