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工作的几年该不该给补偿
更新时间:2008-11-19 21:58:04
问题描述:
本人情况比较复杂具体情况如下:
1、2003年国企改制前,为某国有企业职工。因国企改制公司被卖给一私人老板,但一直没有与该老板办理过户手续。
2、2003年买断工龄后继续留在原公司投资的另一独立法人企业的原岗位上班,并向新老板交了一或二万元的上岗保证金(每季领利息),签了不到11个月的劳动合同,2004年到期后没有再签合同。
3、2007年7月31日,我们上班的企业的这一部分现属于新老板的股份被划给国资委,我们跟老公司彻底断绝关系。现企业跟我们补签了两年的合同(2007年8月1日到2009年7月31日),但新老板承诺我们离开现企业才退上岗保证金,期间利息照付。
4、2008年8月企业提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但只给了一个月的经济补偿。对以前在该企业的工作年限(2003年后到2007年7月31日)认为是历史问题,应该找老公司要。
想申请劳动仲裁或起诉又怕无法可依,该不该向现公司要以前工作年限的补偿。
另:工作待遇都在工作企业发放,社会保险也按时扣,但有一部分转回老公司后没有足额上缴,造成的损失找谁要,都涉及以上身份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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