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该给于补偿吗?如果补偿,应该是以什么为标准?
更新时间:2009-06-27 07:09:02
问题描述:
我爸爸之前在本县房产公司值班室工作,负责看管公司的办公楼,及每天为办公人员烧开水等后勤工作,工资一直由房产公司支付,后因房产公司倒闭,由政府组织的处理小组继续在房产公司办公,我爸爸继续为处理小组看管办公楼以及烧开水等后勤工作,工资继续由房产公司支付,前后已经7年了,现在,处理小组的相关事宜已经处理结束,要于我爸爸结束雇佣关系,请问,依照劳动法,我爸爸可以得到什么样的补偿吗?如果补偿应该依照什么标准补偿呢?(备注:我爸爸在值班室上班以前隶属于房产公司大集体,大集体现在不属于房产公司,我爸爸和房产公司之间没有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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