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相关问题
更新时间:2009-06-28 10:25:00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我是2007年3月进入公司,公司自2007年3月至2008年2月一至未与我签定劳动合同,于2008年3月才与我签定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3至2009年2月),每月从工资里扣除了个人所承担的各项社保费用,但企业没有及时交纳(属企业欠费),2009年3月合同期满,企业不与我续签合同,我离职了,现申请
(1) 依据劳动法相关规定,请求裁令被诉人为申诉人补缴2007年3月至2009年3月应该缴纳而尚未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 依据劳动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之规定,请求裁定被诉人支付申诉人2008年2月份的双倍工资
请问以上两项申请是否合理,有没有过是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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