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中的诉讼时效是怎样的?
更新时间:2009-06-24 12:50:23
问题描述:
我妹妹从1986年以来就在我家居住,就连她的就医、就学,以及结婚生子都是我和丈夫支付。她1995年结婚,1996年生下一女,1997年离婚了,2000年3月她买了一套面积60平米左右的住房,房价是23203.02元,她向银行贷款15000元,剩余的8203元都是我丈夫拿出自己的钱帮她交的。2000年9月21日,我妹妹不幸死亡,之后每月偿还的贷款都是我和丈夫来承担。但我丈夫在2001年9月2日病故,2002年我向亲戚借款,才把她的贷款还清,到了2004年8月,我带上还款收据和相关手续去司法局公证处做公正申明,9月去了房产处做了房屋产权变更,之后我把房子卖了偿还向亲戚的借款。之后的岁月里一直平静,但在2008年3月却收到法院的起诉书,一看才知道是我妹妹的前夫把我告上了法庭,诉我无权处分房子,合法继承人是我母亲和他女儿。这点我不否认,但是在继承遗产的同时也要偿还债务吧?待我把房款付清,他却倒打一耙。后来,红河县人民法院判决,依据民事诉讼时效不得超过两年这一条,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他不服,上诉到中院。所以我特向专家咨询,这次我能否胜诉,诉讼时效这一条能否站得住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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