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贷款由我偿还。必须偿还完结银行抵押贷款并取得凭据后,是否需要重新签订赠与协议?是否还需要交付营业税?
更新时间:2008-11-18 13:07:53
问题描述:
2007年,我和前女友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住房,经协商房主为我前女友(房产证、土地证用前女友的姓名登记)。后因其他原因,前女友和我分手。
因前女友经济紧张,收入微薄。前女友提出房子归我居住,抵押贷款由我偿还。待我支付完结前女友购房出资后,前女友再将房子以“赠与”的方式过户给我。双方已签订协议。
就此问题我咨询了一下房管部门,房管部门答复,必须偿还完结银行抵押贷款并取得凭据后,房管部门才能办理过户手续。但本人现无能力偿付银行贷款。
现在有几个问题:
1.垫付银行贷款,需要联系什么类型的组织?需要支付费用的比例是多少?
2.是否需要重新签订赠与协议?房管部门是否承认此类赠与协议,并以此办理过户手续?
3.女方提出必须先偿还其购房出资才能配合我办理赠与过户,如果我还清了其出资,但其拒绝和我继续办理手续怎么办?是否可联络有公信力的机构做见证。
4.过户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的过程中,我还需要交付的税费比例是多少,是否还需要交付营业税?
哪位律师或房产行业专业人士帮忙解答一下?是否有人可以提供帮助,尽快解决此问题?费用咱们可以协商。
先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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