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刻公章诈骗合伙人负什么法律责任?
更新时间:2009-06-23 23:44:38
问题描述:
李梅于2005年底与刘芳芳合伙开店,由李梅去交房租10元,而李梅私刻房东(单位)公章开具一张30万元的收据出示给刘芳芳,后因经营不善关店,李梅与刘芳芳为各自投资及应负债务清算,2006年4月刘芳芳到房东处才发现房租原为10万,而非李梅所说30万,就要求李梅还其20万,后李梅与刘芳芳经过互相折抵的投资及借款后,于2006年7月30日达成书面协议,李梅应于2007年7月30日前还刘芳芳9。6万元,李梅因经济困难直到2009年3月底只分两 次还了3万,刘芳芳于2009年4月初以那张30万元的收据告 李梅私刻公章诈骗,4月3日李梅被公安机关叫去问询,李梅对此供认不讳,公安机关当日对其关押。请问:(1)李梅伪造的是房东的公章,私刻公章的利害关系人是那家单位,举证人是否应该是那家单位,刘芳芳是否有权告李梅私刻公章,刘芳芳是否只能告李梅诈骗?(2)按时间算,刘芳芳报案时距其知道被骗已近3年,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3)在此3年中李梅已分两次还刘芳芳3万元,诈骗案是否成立?(4)李梅最终应负那些法律责任?谢谢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