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所有制企业破产清算并拍卖,原有职工可以主张哪些权益?
更新时间:2009-06-23 20:27:43
问题描述:
具体情况是,所在企业是以前镇政府开办的,附属企业局(这个单位比较陌生,估计是计划经济时期的某一个管理部门,当时是政企不分的嘛。)管理。因九十年代初不适应市场经济竞争而停产,原有职工因无班可上而纷纷自谋生路,但人事编制还挂靠在原企业局,原有设备、材料、厂房、场地及职工宿舍等建筑仍然保留。两年前变卖设备、材料时对原有职工进行过部分经济补偿,厂房、场地及宿舍区也随之出租给个人办厂,利税及租金上交给该镇政府财政。
现在镇政府又打算拍卖该企业的建筑及土地搞开发。那么,该企业拍卖后,原有职工可以主张哪些权益?工龄达到20年以上的,以及因工致残的员工又可以主张哪些权利?(年代久远,未办理残疾证,那个时侯人也很年轻,也不时兴办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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