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17年,是否可以续交养老保险金
更新时间:2009-06-24 11:15:16
问题描述:
我属原大集体企业职工,由于原单位在1991年10月时未经职工本人同意,在身体有病
(腰椎尖盘突出)的情况下,进行了除名, 想问此事已经过17年之久,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国家退休待遇且能否补办养老保险金续交?如果可以,需要到什么相关部门办理手续,且办理哪些手续能否补齐这些年来的退休工资?如前种情况不可以的话,是否可以续交养老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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