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宁法院执行局这样的作法对吗?
更新时间:2009-06-21 09:01:14
问题描述:
本人经法院判决,从债务人张某处取得80亩水面库湾使用权,并凭生效后的判决书和张某的使用权证办理了权证过户手续。今年5月初,县法院执行局法官多次到库湾现场,口头裁定承租人不得动库湾的一草一木。5月15日,夏某出示县法院通告,以“库湾的权属发生争议”,责成“维持现状”。
执行局认为,该库湾曾经由郭某与叶某合伙租凭经营,共同出资修建过土坝,郭拥有所有权。2000年郭因债务被查封了所有财产,该库湾应视同被查封。后叶某将库湾转让给张某是非法行为。
事实真相是:郭某与叶某于2001年1月提前与出租方终止了库湾租凭合同(见公证书),按租赁时的违约条款(乙方投资过土坝无偿归甲方所有)约定“互不弥补损失”。此后,叶某单独向出租方一次性购买了400亩水面库湾使用权,并于2001年7月将其中80亩转让给张某。这两次库湾使用权转移均办理了权属证过户手续。且2001年4月法院查封郭某财产的公告中也无“水面库湾”。
本人对法院执行局的作法十分困惑。⑴对已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财产权属,执行局能随意中止权益人行使合法权益吗?⑵执行局能无视财产权属登记的事实,将水面库湾视为郭某的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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