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请问一下这种情况是属于“故意伤害罪”还是“过失伤害罪”?如何才能找到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更新时间:2009-06-18 14:54:07
问题描述:
我侄子去年夏天准备外出打工的前一晚和他的朋友们一起出去喝酒,喝完酒回家的路上他和其中一个伙伴误将另一个小伙伴打成重伤(脾脏全部切除),现在受害方一直坚持认为是“故意伤害”,并由检查机关提起了公讼,现已在押。公讼人认定他们两个是“故意伤害罪”,属共犯。另一被告已经“判三缓五”,并答应给受害方二万六千元的赔偿,而我侄子家人与受害方的父母及当事人关系一直都很好,而且在案发当晚,为了阻止另一被告打受害人还出手打了他,然后在让受害人走的时候用脚碰触了受害人身体,只是在另一被告攻击受害人之前,他与受害人在玩闹,双手搂住了受害人,而在此时另一个被告从后面上前踢了受害人一脚,也因此让受害人认定他和另一被告是预谋好的对他实施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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