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只许售房者欺诈,不准消费者维权2
更新时间:2009-06-12 14:37:00
问题描述:
我与原告之间既未签订购房协议,也没有任何收据和欠条证明原、被告之间曾经发生过房屋买卖行为,产生过债权债务。而一审法院(原告所在地法庭)仅凭一份我(被告)不知实际详情时随口所做的笔录,就判被告欠款。我上诉:因我与第三人签订有购房协议书(与原告无关),有第三人给我出具的按协议约定收清房款68025元的收据一张、第三人出具的一张收清房款68514.20元产权100%的商品房证明一张,且已拥有房产证。我若欠款,怎会持有这些凭证?原告既然是售房者,怎不拿这些凭证向被告索款?那么第三人与被告签订之购房协议乃欺诈合同,出具的凭证就有伪造之嫌,法院的正义与公平如何体现?况且售房者出售房屋的性质、数量、质量、交付时间、相关手续均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我希望通过上诉寻求公平,而又被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此案正在被执行。恳请您们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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