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租赁合同引发的纠纷
更新时间:2009-06-21 11:38:52
问题描述:
三个多月前,我转让了一家店面,房屋租赁合同第一条是:甲方同意将属于本单位所有的坐落于XXX出租给已方作经营场地(不得从事餐饮经营).第三条是:本合同签订之日已方须向甲方交纳门面押金5000元,在合同期满时,因已方违约造成甲方的损失,甲方有权从该押金中如数抵扣.第八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协商解决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常德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现在生意很不好,我想转行做油炸小吃.问过房东说因为有油烟不允许做.但另外有两个店面(也是这个房东的,签的合同也注明不得从事餐饮行业)却是做奶茶生意的:是七杯茶和避风塘.房东解释说因为奶茶没有油烟.
我想问的是,若我坚持做油炸小吃,算不算违约?若上诉,有几成赢的机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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