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一人或数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是不是意味着担保人没有担保期限了吗?担保人不永远是担保人吗?
更新时间:2009-06-06 12:23:25
问题描述:
?2002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法释[2002]37号《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担保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一人或数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应当承担的份额,不受债权人是否在保证责任期间内向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影响。”这是不是意味着担保人没有担保期限了吗?担保法对担保人有保证期限,这应该是司法解释吧说没期限,这不矛盾吗?担保人不永远是担保人吗?费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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