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能要回押金和未发生的房租吗?租赁合同是否无效?
更新时间:2009-06-06 12:09:31
问题描述:
我于09年5月22日与梅州市一市民何赤先通过刘姓中介签订了租房合同,当时签订前我要求房东出示房产证,房东拒绝,其理由为梅州租房没有这样的要求,我因为当时急于租房,所以就和他们签订了合同,同时交纳了1万元的押金和3000元的6,7,8三个月的房屋租金,但是当我6月2日住过去的时候和楼下的保安聊起,才知道此房不是何赤先本人的,而且居住环境和条件也较差,我提出退租,但是房东说只肯还给我9000块钱,因此发生纠纷。(合同上写着承租人单方面解除合同,押金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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