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缴费年限
更新时间:2009-06-04 12:22:08
问题描述:
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关于视同缴费年限的问题,在《劳动部关于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第七条规定:在实行职工个人缴费之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文件中没有指出是固定工还是合同制,只是说连续工龄,但潍坊市劳动保障局硬说是只对固定工,合同制工人以前的连续工龄就不能算视同缴费,要补交养老保险,否则以前的工龄不能作为计算养老退休金的年限。我是75年进厂,85年转的合同制,现在他们要我补缴85年之前的养老保险。
请问律师:1、他们的这种做法合法吗?2、养老保险还没有全国统筹,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的政策各省市是不是可以不执行?3、我应该补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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