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股份制公司抽逃资金、变相占空股的问题
更新时间:2009-06-04 11:49:29
问题描述:
邢台市恒通储运公司是一家“股份制”公司,2003年改制,“公司”成立。公司几个领导“入股”40-20万不等,职工“入股”2-10万,可是从04-06年间公司“领导”不召开股东大会的前提下,擅自以发“工资”的名义,按百分比分5次返还“入股”资金,全都退请。其真正目的是“空手套白狼”占“大空股”,使国有资产变相流失到少数人手里。不解的是,对外、对内都说没有“退股”,愚弄“股东”。“朝入夕退”这种做法是不是“抽逃资金”、是否违法?如何界定?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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