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买卖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09-05-26 17:39:23
问题描述:
2006年9月26日,原告与被告通过北京顺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购买了位于北京市宣武区白纸坊西街17号院10号楼716室房屋一套,总房款为人民币肆拾捌万元整被告作为房屋所有人,声明并保证该房屋符合国家及北京市房屋上市的有关规定及政策法规,不涉及抵押、不涉及(第三方)诉讼,并且被告有权将房屋上市交易,否则被告自行承担引起的法律及经济责任。
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当天,原告交付叁万元定金,并按合同补充条款约定,原被告于公证处办理公证,并于公证当天支付给被告剩余首付款壹拾贰万元整,房本下发后,原被告协商办理过户手续,产权过户递件当日原告支付给被告剩余购房款陆万元整。公证后,原告承担被告应向银行支付的月供费用。房产证下发后,被告在接到原告通知后10天之内如不配合给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则退还原告交给被告的房款及原告已向银行支付的月供,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双方订立合同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并于2006年9月26日支付定金叁万元,支付中介费用柒千贰佰元。
经原告了解得知,由于被告的债务纠纷,被告所售房产被有关法院冻结,不能办理产权证书,而且被告至今尚未告知该情形,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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