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另行择业的,是否只享受一项
更新时间:2009-05-26 15:41:40
问题描述: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并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六至十六个月工资。其中:五级十六个月,六级十四个月,七级十二个月,八级十个月,九级八个月,十级六个月。
(五)伤残程度被评为七至十级,职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另行择业的,可以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上述两项待遇是否只享受一项,而不能同时享受。
另外受伤人员还未上满一个月,其医疗期内的工伤津贴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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