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是否已过?
更新时间:2008-11-11 21:28:27
问题描述:
我厂1996年为某厂担保银行贷款,2003年12月某厂破产终结,2004年5月我厂承诺继续担保,保证期间为两年,后银行将不良资产剥离给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两家于2005年6月联合发布债权转让暨催款公告,2007年11月资产管理公司将该债权转让给了甲公司并发布了债权转让暨催款公告,2008年5月甲公司又转让给了乙公司。现乙公司向我厂主张权利。请问我厂是否可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乙厂的要求?最高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所构成的诉讼时效中断,可以溯及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原银行债权之日。请问怎么理解该解释?结合我厂的情况来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原银行债权之日是2005年6月,而第二次公告是2007年11月,相距2年零5个月,是不是已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