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克扣加班费
更新时间:2009-05-26 15:18:13
问题描述:
加班天数合计:三年合计加班=437天
事实与理由:
我于2006年2月23日至2009年元月31日期间在新疆**有限公司工作,并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未与新疆**有限公司续签合同。新疆**有限公司没按原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四项第一款规定发给我加班费。根据《劳动法》48条、87条规定,新疆**有限公司应支付我三年(2006年2月至2009年1月)经济补偿金,但一直未支付。申诉人对此不服,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仲裁委员会查明事实,做出公证裁决
厂方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拒付加班费理由是以付过(假帐)
请问:假帐问题如何解决(月工资是1381元,对方采取当地最底工资收入,化解加班费。加班费全包括在月工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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