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合同生效后,乙应如何实行其担保权利?受丁保证担保的债权范围应如何确定?其根据为何?
更新时间:2009-05-21 15:54:34
问题描述:
甲向乙借款100万元,为此,甲以其自有的房屋(设市值保持在50万元)以及机动车(设市值为20万元)分别为乙设定了抵押担保。同时,丙以其自有的一套机器设备(设市值保持在30万元)抵押于乙。另外,应甲的请求,丁与乙订立了保证合同,由丁提供保证担保。但上述当事人就担保权利实行的顺序以及担保人各自担保的债权份额均未作约定。
上述合同生效后,甲供作担保的机动车发生意外毁损,可得保险金10万元。
试问:
(1)若甲到期未履行债务,乙应如何实行其担保权利?
(2)受丁保证担保的债权范围应如何确定?
(3)若乙未经丙的同意即免除了丁的保证责任,丙可作何主张?其根据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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