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更新时间:2009-05-20 09:37:06
问题描述:
我是广西钦州市的一个普通女人。因感情破裂,与钦州市灵山县谢**离婚。谢**与其同胞兄弟、无业人员谢**合伙捏造一张“80000元”工作调动费“欠条”遭到法院驳回后,谢**称法院判给他的其单位灵山县检察院内一套153.72平方的新建集资房的权属是他兄弟谢**所有。遭到驳回后又称: 该房是借其同胞兄弟谢**“90000元”购买的,并指使谢**上诉法院。钦州中院2008年第7号改判了一审的判决
谢**、谢**上诉的所谓 “证据”,经查实:用“谢**名字开的“70000元”发票、《购买住房申请书》、《供电合同》都是无效、作废的。
集资房产权证登记人、原始发票、《职工购房合约书》等都是“谢**”。另《离婚协议》、《调解笔录》、其离婚《起诉书》、《增加诉讼请求》、《离婚上诉状》等都没有提到借有90000元购房债务,我也从来没有听说过。离婚案一审、二审中法院都没有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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