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执行受偿次序等两问题
更新时间:2009-05-20 07:40:28
问题描述:
08年三,四月间我借款给乙方,有借条。08年11月起诉后依法通过法院查封了乙方房产。09年1月我申请追加乙方前妻为被执行人,3月基层法院判定追加成立,乙方前妻向上一级法院提出行政复议,4月中级法院维持原判,但乙方前妻于复议期间将其房产转移到其父亲名下,基层法院告知无法查封乙方前妻的房产。法院在开展执行乙方房产时候发现,另外有人起诉,声称在乙方房产08年11月被我查封时,其已经于08年9月与乙方签订了该房购房合同,并缴纳了购房首付款,要追究自己的合法权益。至目前09年5月底,乙方房产依然在查封中,我为第一查封人,该房产权为乙方名下,有若干银行贷款未还,房内没有任何户口。
基于上述事实,我有如下问题:
1. 乙方前妻在基层法院判定后复议期间将房产转移,是否合法,若不合法,应该如何进行追究?
2. 乙方房产若进行执行拍卖,除银行外,各个债权人受偿次序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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