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这样的协议合理吗?
更新时间:2008-12-11 15:58:21
问题描述:
大青山开发定界占地协议
甲方:榆中县来紫堡乡方家泉村
乙方:榆中县人民政府
为了改善兰州市区环境质量.发挥城郊优势,促进城乡结合,加速榆中经济发展,根据乙方和甘肃兰州大青山土地开发有限公司达成的《大青山开发协议》,为保证合同书的顺利执行,现就开发区四至定界及占地问题,经双方反复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大青山土地开发四至界线
东边:以兰钢排渣场横跨大马家沟过水管道为界,向南到国道312线留兰钢排渣场继续排渣;以大马家沟东沿永久性建筑物(房屋,高压电杆)为参照物向西留10米作为312线向北通向坝址的开发道路,该路路权属方家泉村,路的整修工作由开发商负责;以过水管道为起点以道路为界,道路以西为大青山开发区域范围。
东边开发区域界定后,开发商占用方家泉村的荒沟,荒地和大马家梁开发时回填的沟壑地不予赔偿。
西边:以阳洼沟沟底为界顺延至东岗冶炼厂。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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