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纠纷问题
更新时间:2008-11-10 19:49:21
问题描述:
我们单位有上百户人家与单位之间房子纠纷问题:我们在2004年集资了新的房子,单位要求我们按与单位之间签订的一个协议按原来集资时的价格(1997~1998年)退还原来的集资房,但是我们原来的集资房是完成了全产权的,并且已经居住了十年了,按照我们集资户与单位签订的“重庆市集资合作建房补足价款完善产权协议”第六条“购房方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享有完全产权,住满五年后,若愿出售,只能按市场价(经重庆市房地产评估事务所评估后)卖给学校,在补交土地出让金和按规定缴纳税费后,收入归乙方所有”的规定,我们是可以不退还原来的集资房的,或者说不能按照原来集资时的价格来退还的,应该根据现在的市场价格来退还原来的集资房,不知道我们的要求是否合理与合法,如果我们的要求是合理的,我们愿意请律师来帮助我们与单位打这场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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