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约赔偿金
更新时间:2009-05-19 08:37:58
问题描述:
我从07年11月16日到现在的公司工作,单位于09年4月17日邮件方式通知提出解约,解约日为09年5月16日.在此期间双方就解约一事未能达成协议.请问,于5月15日已收到退工单的情况下,但公司没有结清5月份的工资,也没给付补偿.是否可以现在就提出劳动仲裁。单位应该如何作出经济补偿.我觉得在没有出现劳动法第40条的情况下,根据劳动法第47,48条和第87条,是否可以主张要求补偿4个月的工资,我需要拿出哪些证据,赢得仲裁的可能性有多大。劳烦答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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