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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核准 来源: 找法网
死刑核准
2018-06-27 刑事辩护
死刑核准在我国是指由各市中级法院宣判死刑后,犯人没上诉或犯人上诉后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交给最高人民法院审核,最高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其审核,若通过后对犯人执行死刑,若未通过发回重审。找法网百科专题为您解答相关内容。

我国是一个适用死刑的国家,但由于死刑是剥夺人的生命权的刑罚,因此我国法律在适用死刑时一般比较谨慎。只有罪大恶极的人才适用死刑。那么,死刑核准程序是什么?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死刑核准程序】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条报请复核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应当一案一报。报送的材料应当包括报请复核的报告、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综合报告和判决书各十五份,以及全部诉讼案卷和证据;共同犯罪的案件,应当报送全案的诉讼案卷和证据。(一)报请复核的报告,应当载明案由、简要案情和审理过程及判决结果;(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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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是指由各市中级法院宣判死刑后,犯人没上诉或犯人上诉后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交给最高人民法院审核,最高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其审核,若通过后对犯人执行死刑,若未通过发回重审。那么,死刑核准是如何变迁的呢?找法网小编接下来为您解答。一、死刑核准的变迁为适应同严重刑事犯罪作斗争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将部分死刑核准权下放到高级人民法院,即《关于死刑案件核准问题的决定》规定,因杀人、抢劫、强奸、爆炸、放火等罪行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不必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1993年8月18日、1996年3月19日和1997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发出通知,决定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和涉外港澳台的毒品犯罪的死刑案件外,依法授权云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贵州省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毒品案件的死刑核准权。但为了统一死刑标准,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确保死刑的公正适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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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48条第2款规定:"死刑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那么,死刑核准有什么意义呢?找法网小编接下来为您分析。坚持少杀,反对多杀、错杀是我国长期死刑政策。生命的丧失具有不可恢复性,死刑的错误适用必将导致不可挽回的损失。大量适用死刑难免造成错杀,而坚持少杀有利于防止错杀。限制死刑是当今世界发展趋势,坚持少杀是顺应这一趋势所必要。死刑核准最大限度上保证死刑得到正确适用。操作上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外,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分别情况按以下规定行使:其一,除最高人民法院判处的死刑案件外,各地对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判处死刑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二审或复核同意后,仍应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其二,对刑法分则第二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毒品犯罪除外)、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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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由于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其是死刑复核程序的重点,同时,其存在的问题也比较突出,其中因死刑立即执行的核准权而引发的问题尤为突出。那么,死刑核准权的现状如何呢?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如下资料。我国于1997年和1998年签署了人权两公约,即《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是在参加两个公约后逐步减少和废除死刑的,但也应该注意的是国家不同,国情也不同,死刑应以本国的国情作为存废的根据,而不应盲目地去迎合世界性的废除死刑的趋势。我国现阶段无论是从经济,政治,还是从社会治安状况看,废除死刑的条件都还不成熟,相对合理且现实的选择便是在不废除死刑的前提下,将死刑的适用严格控制在效益性与公正性所允许的范围内。我国所特有的死刑复核程序正是在刑事诉讼中对死刑适用的一种有效限制和保障。但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有关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还过于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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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剥夺罪犯生命的一种最严厉的刑罚。我国死刑的适用,历来都采取极其慎重的态度,对死刑严加控制。为此,我国不仅在刑法中严格限制了死刑的适用范围,而且在适用程序上还专门规定了一个特别的审查批准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也就是说除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判处死刑的案件以外,凡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案件都必须经过复核程序审查核准以后,才能生效,交付执行。判处死刑的案件有两类,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这两类案件在核准程序上是不同的,下面找法网小编就为你整理相关知识。1.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有些案件的核准权依法经最高人民法院授权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行使。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抗诉的。对这种情况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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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核准权是死刑复核程序中最核心的问题,关系到设立这一程序的根本目的能否得以实现,关系到死刑复核程序能否真正发挥防止错杀无辜和罚不当罪的作用。那么,死刑核准权由哪个机关行使?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1.除最高人民法院判处的死刑案件外,各地对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判处死刑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二审或复核同意后,仍应报本院核准。2.对刑法分则第二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毒品犯罪除外)、第七章、第十章规定的犯罪,判处死刑的案件(本院判决的和涉外的除外)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的规定,仍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3.涉港澳台死刑案件在一审宣判前仍须报本院内核。4.对于毒品犯罪死刑案件,除已获得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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