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减刑如何规定

更新时间:2013-07-16 11:55:02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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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刑,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由人民法院依法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但是,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1、刑事案件对减刑、假释的监督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1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2、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的活动实行监督,发现有下列违法情况,应当提出纠正意见:(1)将不具备法定条件的罪犯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的;(2)对依法应当减刑、假释的罪犯不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的,或者罪犯被裁定假释后,应当交付监外执行而不交付监外执行的;(3)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减刑、假释没有完备的合法手续的。

  3、人民检察院接到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书副本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1)被减刑、假释的罪犯是否符合法定条件;(2)执行机关呈报减刑、假释的程序是否合法;(3)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的程序是否合法。检察人员可以向罪犯所在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可以向有关机关调阅有关材料。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提出纠正意见的,由检察长决定。

  4、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接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内,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的纠正意见,由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书面提出。下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立即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5、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提出纠正意见后,应当监督人民法院是否在收到纠正意见后1个月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监督重新作出的最终裁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最终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6、1998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适用刑事诉讼法第222条的批复》(高检发释字[1998]7号)指出:(1)刑事诉讼法第222条中“重新组成合议庭”是指由原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合议庭之外的其他审判人员组成新的合议庭。(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的最终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应当执行。

  7、如果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最终裁定确实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或者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人民检察院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提请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作出裁定。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怎样算是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如罚金、有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案件。基本特点:

  (一)外在表现为直接侵害形态;

  (二)多数案件存在明显的犯罪现场;

  (三)案件因果联系复杂多样;

  (四)案件形成具有阶段性与突发性。

  民事案件一般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即当事人不主动向国家司法机关请求,国家司法机关一般不介入干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而刑事案件一般都有国家刑事司法机关主动介入,受害人或者群众报案、举报后,公安、检察机关即会介入侦查。然后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由法院作为法律的裁判者进行公正的审判从而达到制裁犯罪人和保护人民的刑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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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减刑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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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减刑 假释案件的规定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规定的内容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
减刑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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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怎样办理减刑假释案件
你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最高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的规定
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假释,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时间,应当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职务犯罪最新减刑假释如何规定的
职务犯罪减刑假释最新规定:罪犯如果有重大立功或者其他减刑情节,就可以减刑。有可能减为十年有期徒刑。但是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在我国刑法量刑如何减刑,法律上有哪些明文规定?
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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