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出台计生新政2013

更新时间:2013-07-16 11:27:16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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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2013年4月15日审议通过了《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办法》),对“失独”家庭和独生子女伤病残的家庭由政府按月发放补助金。未婚生育第1个子女征收2倍的社会抚养费。

  一、广州市出台计生新政新增内容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4月15日市政府第14届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与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官方网站上发布的2008年版《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相比,新政增加了境外怀孕生子女、外地户口超生、双胞胎(多胞胎)生育第二胎等条例。

  其中第二章第十条新增,双胞胎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也可再生育一胎。第五章第三十八条新增,在境外怀孕生育第1胎子女,无法回户籍所在地办理登记手续的夫妻,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已经办理登记手续,胎儿流产或者子女死亡后再生育的,按生育第1胎子女的程序办理登记。

  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五十四条里,记者看到了东圃妈妈所说的“限外”条例:对合法生育者,应当及时为其子女办理入户手续。对双方为本市户口的违法生育者,在为其子女办理入户手续时,按规定对违法生育者进行处理。对一方或双方为外市户口的违法生育者,违法生育者及其子女的户口不予批准迁入本市。

  二、计生奖励覆盖农村

  《办法》规定了对“失独”家庭和独生子女伤病残的家庭由政府按月发放补助金。从女方年满49周岁时起,由政府按每人每月150元标准发放计划生育扶助金;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次月起,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至每人每月 300元。独生子女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从女方年满49周岁时起,由政府按每人每月120元标准发放计划生育扶助金;男性满 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次月起,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至每人每月270元。

  此外,长期以来将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生奖励覆盖至农村居民,只要是广州市独生子女父母,都平等地享受独生子女父母计生奖励。

  三、四种情况可取环

  为鼓励群众自觉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特别设定“节育奖”,每月奖励50元。年满49周岁、离异丧偶、身体原因、符合再生育规定等几类情况,可凭相应证明取出节育环。

  同时,在兑现独生子女父母计生奖励及扶助金时采取“分别主义”,以单方生育状况界定受奖及受扶助资格,明确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发生婚姻关系变动,对于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一方,未再收养子女或者未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可以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扶助金。

  四、职工超生将被开除

  对违法生育者,除了要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从就业、医疗保障等方面进行限制,让违法生育者承担更多的“不利益”。如规定对超生职工要给予开除及解除聘用合同;对不符合规定生育的,产检、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由本人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及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非国有集体单位和组织要对其超生职工依据单位劳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制公司对超生成员参照村民委员会有关规定处理。

  双方均属初育,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1个子女,60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2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2胎以上子女的,按超生处理。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此前一方或者双方曾生育过子女的,按再生育计算子女数,并征收社会抚养费。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哪些人需要办理计划生育证明

  根据《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规定》,有七类人员必须要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一)办理市外迁户的已怀孕或生育的人员(随迁入户除外);

  (二)办理随迁入户、子女出生入户人员;

  (三)办理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人员;

  (四)办理购买或者租赁保障性住房人员;

  (五)办理新生入园、入学、转学证明,少儿医保人员;

  (六)办理公务员招考人员;

  (七)计划生育兼职单位综合治理工作中需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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