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如何适用,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当一个合同中违约金、定金以及损害赔偿金三者同时存在时,可按以下步骤来理清它们的适用关系:
第一,比较违约金与损失(赔偿金)的大小,以确定违约金的适用数额;
第二,在违约金确定之后,将违约金数额与定金数额作比较,从中选出一个有利于非违约方的方案。
例5:甲、乙订立了一份货款总额为50万元的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违约金为货款总额的2%;甲向乙交付定金8000元。后乙违约,给甲造成实际损失2万元。
首先,比较违约金与实际损失的大小。在该案例中,违约金为50万元×2%=1万元;实际损失为2万元。因违约金小于实际损失,甲可以请求增加违约金至2万元;
其次,比较确定后的违约金与定金的数额。该案中,定金为8000元,因接受定金的乙违约,若甲选择向乙主张定金罚则,则可主张的数额为:8000元×2=1.6万元;若甲选择向乙主张违约金责任,则可主张的数额为:2万元+8000元=2.8万元。显然,甲选择向乙主张违约金责任对自己更为有利。
启示:定金、违约金二者之间以及定金、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三者之间如何选择主张的问题,其实就是一个根据相关的规定来比较、选择的过程:先比较各种违约责任可以主张数额的大小,然后选择主张一个对自己最为有利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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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成要件不同。依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除了由于劳动者的过错造成的以外,不论用人单位是否有过错,其均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且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而迫使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而违约金则需一方违约。
2.计算基点不同。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应以具体损失为平衡的基点。而经济补偿的计算基点并不是劳动者因劳动合同的解除而受到的损失,而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已作出的贡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越长,其离职时的经济补偿金就越多;反之,工作时间越短,经济补偿金就越少。
3. 功能不同。违约金的功能主要在于赔偿守约方因对方违约而遭受到的损失,而经济补偿金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具有赔偿性质,另一方面在不可归责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当事人之事由时,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照顾义务效力而衍生的一种义务,其法律性质为对被雇劳动者的离职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