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务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职业介绍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原因:
1、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一旦重新就业,不再属于失业人员,应停止其失业保险待遇。
2、失业人员按照兵役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应征入伍,将根据兵役法和军事条令的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其生活将得到充分的保障。所以,失业人员应征入伍后,不再享受失业人员的待遇。
3、公民移民境外的,一般在境外具有一定的经济基础,而且,失业率员移居境外,其在境外的就业、生活等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难以掌握。移居境外的失业人员也不能继续享受各项失业保险待遇。此处所指的移居境外,指失业人员到境外定居,不包括那些因私短期出境探亲、访友的人员。
4、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而且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后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他们已不是失业状态,生活能够得到保障,所以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5、被判刑收监执行指公民违反刑法构成犯罪而被司法机关依法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后,根据监狱法的规定收监执行刑罚进行改造。被劳动教养是指违反法律尚未构成犯罪,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管制教育。失业人员在其失业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在其劳改或者劳教期间,丧失了选择就业的自由,在其改造期间,其基本的生活得到国家的保障,不应当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各级人民政府指定专门的职业机构,帮助失业人员尽快解决就业问题。失业人员没有正当的理由,拒不接受这些机构介绍的工作,则表明,这些失业人员在有机会的情况下放弃了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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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1)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2、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8)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3、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
(1)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
(2)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2个月失业保险金;
(3)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满8个月增发1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4个月(含)的,按照8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申领办理时限: 失业人员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并在每月10、11日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社办理失业状态确认手续,每月22日持太平洋卡领取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