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公租房申请条件,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持有《武汉市居住证》;
(二)申请人须具有稳定工作,即与用人单位签订了1年以上固定劳动(聘用)合同,或为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含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退休人员),家庭上年度人均月收入低于规定的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的住房标准;
(四)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符合本条第1、2、3项条件且达到28周岁的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可作为单身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持有《武汉市居住证》;
(二)申请人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且毕业未满五年;
(三)上年度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月均收入低于规定的收入标准;
(四)申请人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期限的固定劳动(聘用)合同,且在所在城区连续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
(五)本人及其配偶在本市范围内无房且未租住公房,直系亲属在本市范围内无住房资助能力。
住房资助能力即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本市拥有2套及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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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
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2、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在主城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 人员和个体工商户;
3、在主城区退休的人员;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二)收入限制标准
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超过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市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 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主城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三)在主城区无住房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主城区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主城区未转让住房。
(四)住房困难家庭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13平方米的本市 家庭。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 住房建筑面积 按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五)住房资助能力
就是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主城区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