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在香港的中国公民如何办理收养,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居住在香港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材料有:
(一)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
(二)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居住在香港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程序:
1、收养人持香港居民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香港同胞同乡证及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到市民政局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2、收养人在市民政局领取收养申请表,并按照要求填写,收养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需到社会福利机构及其主管部门加签意见并盖章。
3、收养登记机关收到全部有效证件、材料和申请表次日起30内完成审查工作。(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在办理收养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公告期限60天,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4、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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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在澳门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所需材料:
(一)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
(二)澳门地区有关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居住在澳门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程序:
1、收养人持澳门居民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澳门同胞同乡证及澳门有关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到市民政局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2、收养人在市民政局领取收养申请表,并按照要求填写,收养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需到社会福利机构及其主管部门加签意见并盖章。
3、收养登记机关收到全部有效证件、材料和申请表次日起30内完成审查工作。(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在办理收养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公告期限60天,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4、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