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城镇居民新生儿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更新时间:2013-05-16 11:07:22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落地参保”规定,新生儿在出生当年内,其法定监护人凭新生儿的户口本在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后,便可在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中新生儿参保政策有了新的调整。自2013年1月1日起,对具有海南城镇户口的新生儿(不含2013年出生并与母亲捆绑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新生儿)执行“落地参保”政策。该政策将保障新生儿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解决了因为母亲未参加城镇居民医保且错过参保期的本省新生儿的医疗保险问题。

  若新生儿父母一方已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并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新生儿“落地参保”政策则不受户籍限制。新生儿“落地参保”政策是为进一步完善城镇从业人员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新生儿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解决了因为母亲未参加城镇居民医保且错过参保期的本省新生儿的医疗保险问题。

  同时,为确保政策衔接,2013年出生并与母亲捆绑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新生儿继续执行“母婴捆绑”政策。需要说明的是,自 2014年1月1日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母婴捆绑”政策取消,所有新生儿统一执行“落地参保”政策,新生儿缴费后,不再与母亲捆绑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此后,其监护人须在下一年度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征缴期间为其补缴出生当年的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执行。“待遇标准”部分,新生儿参保后享受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一样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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