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公死亡待遇如何?职工因公死亡法律如何规定?下文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职工因工死亡待遇、职工因病死亡待遇、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待遇:
一、 职工因工死亡待遇
(一)待遇项目和标准
1、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个月的标准发给。
2、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按月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且无劳动能力的亲属,直至失去供养条件时止。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死亡职工本人工资的 40%发给,其他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
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我省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0个月的标准发给。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为 40%的工亡职工本人工资,其他亲属每人每月为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二)相关政策规定
1、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顺序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和其他直系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根据同一顺序均等享受,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者,按予以照顾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处理。如死者生前留有遗嘱的按遗嘱办理。
2、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死亡,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 1)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丧葬费的,企业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企业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死亡职工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
( 2)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已由死亡职工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有关条款的规定补足差额部分。
( 3)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的,除按照本条(1)、(2)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 4)由于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死亡职工亲属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 5)企业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帮助死亡职工亲属向肇事者索赔,获得赔偿前可垫付有关费用。
企业退休人员因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处理后,仍可按现行规定支付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统筹项目在基金中列支;未列入统筹项目及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原渠道支付。
3、领取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外省市人员,按月领取待遇有困难,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待遇的,经与企业协商同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签订有关协议,可以一次性计发有关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计发办法为:对不满18周岁的,一次性计算到18周岁。对供养的其他直系亲属,一次性计发20周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4、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从事故发生的下个月起3个月内,本人工资照发,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对失踪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按月发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发给丧葬补助金和其余待遇。
当失踪人员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死亡结论的,已领取的工伤待遇应当退回。
5、出国、出境人员的劳动关系在国内并参加工伤保险的,在境外负伤死亡时,应当由境外有关方面承担伤害赔偿责任的,有关单位应当向外方索取伤害赔偿。外方给付的赔偿金应归当事人亲属所有,但需偿还有关单位垫付的费用。
对于获得境外伤害赔偿的,国内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再发给。境外伤害赔偿金低于国内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补足差额部分。
出国、出境人员死亡应当由我方承担伤害赔偿责任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6、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到境外定居后,可以凭生存证明继续领取抚恤金,也可以按规定一次性领取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并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生存证明应每年向支付抚恤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
7、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到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发生工亡事故的,应作一次性处理。丧葬补助金按照2000元的标准发给;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照30个月的标准发给。均以工亡事故发生时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为基数计发。
8、农民工因工死亡的,享受城镇职工因工死亡待遇。供养直系亲属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可以一次性发给。计发办法为:不满18周岁的,一次性计算到18周岁;其他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计发20周年,但55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少1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发基数为农民工因工死亡时初次确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二、 职工因病死亡待遇
(一)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休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丧葬补助费标准为 2个月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为:供养1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供养2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二)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 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425元调整为470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365元调整为4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325元调整为360 元。
(三)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为非农业人口的,由原每人每月 220元调整为240元;系农业人口的,由原每人每月190元调整为210元。
上述补助费标准已考虑了各项物价补贴因素,执行后不再发放物价补贴。
三、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待遇
(一)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发给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死者年龄在 10周岁以上的,为该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1个月的二分之一;1周岁至10周岁者,为平均工资1个月的三分之一;不满1周岁者不给。
(二)全家有 2人或2人以上在同一企业内工作,其共同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丧葬补助费应由其中一个领取,不得重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