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解除,对于投保人和保险人来说,均属于其权利,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如何行使保险合同的解除权呢?根据《合同法》的一般原理,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对合同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承诺的义务和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依法成立的合同。但是法律也允许在一定的情况下变更或者解除已经依法成立且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保险合同的解除与变更、无效属于不同的法律性质,不能混为一谈。关于解除与变更的问题,变更是维持合同的法律效力,只是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或法律关系做一些调整和改变,而合同的解除则是消灭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使原有的合同归于不存在。关于解除与无效的问题,解除是以合同有效为前提条件的,而无效是合同根本不发生效力,所以,无效的合同就根本不存在解除的问题。
1、关于保险合同的解除方式
根据《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投保人或者保险人可以采取通知的方式。保险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如果对方有异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由于保险法规定了一些不得任意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在特定的案件中,保险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解除保险合同。
2、关于解除保险合同的时间限制
关于这一点,除了《保险法》第54条第1款有明确的2年的时间限制外,保险法对其他情形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研究起草《保险法》司法解释时曾因此提出过以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为限的意见,该意见最终是否将被正式成文,不得而知。但可以作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行使解除权时的参考意见。
3、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还能否依法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
根据《保险法》有关条款的规定,保险人依法行使保险合同的解除权,不受是否发生了保险事故的限制,在发生保险事故之前和之后,保险人均可以依法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